依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13%);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9%)。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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