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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宏林13887728651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阅读47/ 回复2
老师您好!我公司2022年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业务,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023年被税务局稽查已经补缴了2022年度增值税及附加,补缴方式为税务稽查局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系统录入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和附加税,未在增值税申报系统显示销售收入,并且我公司已经根据税务稽查局要求通过税款申报与缴纳平台进行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现在要开具发票给业主方,请问一下,2023年我们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方,如果申报时不做调整,将会导致重复征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请问可以在附表一将本期开具以前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在纳税检查调整列用负数填报吗?如果不能的话,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填列才能避免重复征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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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条回答
这个问题建议您和税务商议,问问税务如何处理,最好是在开票的当月在应交税款中扣除稽查补交的部分,因为红冲原来发票没有道理,千万别等到交重复了申请退款可就麻烦了,总之不论如何别交重复了。
2023-12-14 10:50:23  只看该作者
  胡宏林13887728651 视频课程 8 即将直播 2
好的。谢谢老师!
2023-12-18 08:53:29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