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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子花开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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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们单位去年11月盖了一个临时彩钢板办公用房,面积192平米,建房费用约52万,于去年12月份交付使用,这个办公室不使用时会拆除掉,请问老师这个办公用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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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应该从哪个时点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023-12-16 20:47:22  只看该作者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郊区)、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土地是国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只要该土地在征税范围之内,使用土地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12-17 00:18:17  只看该作者
老师,我们单位是生产砂子销售砂子,这个办公室是临时建在砂厂附近的,用于办公的,是否符合工地临时办公室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
我们这个办公室不是为了施工期间的临时建筑,是为了生产砂子管理人员办公用房
2023-12-17 10:21:57  只看该作者
交税。建议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
2023-12-17 12:02:57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