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两个条件,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加以抵扣的,抵扣时冲减当初的对应的成本金额。当然了如果不满足相关条件,在销售时候那只能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和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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