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所以您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填开信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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