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高2023年1号)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是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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