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项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因此,处在筹建期间的企业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所以等到筹建期结束,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本年汇算清缴招待费60%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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