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该部分主要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主要为契税、相关登记、过户手续费),该部分的价款通常比较固定,但以下几个方面仍有不少的税筹空间:
1.土地出让价格明显偏低时的税务筹划
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单位附属义务的方式进行筹划。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角度而言,出让合同中可将拆迁、安置、补偿、市政配套建设等义务详细约定在出让合同里,因这些义务发生的成本费用都可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实际上同样达到了做大开发成本的效果。事实上,政府不予补偿且做低土地出让金的初衷本来就已考虑由开发商自行处置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建设等净地交付义务,而这些在法律和财税逻辑里本身就是开发成本,换个角度而言,政府只是通过少收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让开发商用这些少收的出让金自行完成土地的清理而已。
2.红线外与目标地块相连接区域的税务筹划
在附加义务的出让合同条款设置之外,可进一步与政府在合同中约定,对出让的红线外土地也约定市政开发义务,这样在以后做税务筹划时就有更多的筹划空间与名目,如以共建、代建的方式,将成本和目标地块连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并进入项目开发成本处理。
3.出让金返还的税务筹划
(1)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可考虑改为对开发主体的总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奖励,理由为招商引资奖励或其他名目的奖励,这样就可以将返还的款项与原已缴纳的土地款项脱钩,在土地值税清算时亦不需要将该返还款从原土地成本中扣除,能大大降低土地增值税额,若进一步筹划,如将该返还款返给其他关联并有亏损的公司,则可进一步节约企业所得税。
(2)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出让原则上相分离,因此可以要求政府先支付一级开发成本,然后再在二级市场定向出让给相关开发主体,把一级开发阶段有些不合理支出合法化,以便以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出让价格明显偏低时的税务筹划
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单位附属义务的方式进行筹划。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角度而言,出让合同中可将拆迁、安置、补偿、市政配套建设等义务详细约定在出让合同里,因这些义务发生的成本费用都可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实际上同样达到了做大开发成本的效果。事实上,政府不予补偿且做低土地出让金的初衷本来就已考虑由开发商自行处置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建设等净地交付义务,而这些在法律和财税逻辑里本身就是开发成本,换个角度而言,政府只是通过少收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让开发商用这些少收的出让金自行完成土地的清理而已。
2.红线外与目标地块相连接区域的税务筹划
在附加义务的出让合同条款设置之外,可进一步与政府在合同中约定,对出让的红线外土地也约定市政开发义务,这样在以后做税务筹划时就有更多的筹划空间与名目,如以共建、代建的方式,将成本和目标地块连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并进入项目开发成本处理。
3.出让金返还的税务筹划
(1)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可考虑改为对开发主体的总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奖励,理由为招商引资奖励或其他名目的奖励,这样就可以将返还的款项与原已缴纳的土地款项脱钩,在土地值税清算时亦不需要将该返还款从原土地成本中扣除,能大大降低土地增值税额,若进一步筹划,如将该返还款返给其他关联并有亏损的公司,则可进一步节约企业所得税。
(2)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出让原则上相分离,因此可以要求政府先支付一级开发成本,然后再在二级市场定向出让给相关开发主体,把一级开发阶段有些不合理支出合法化,以便以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