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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chang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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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你好。我想问下我们是加盟商,是一般纳税人,总部免费提供材料,上次你回复说我们公司入库的材料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但是我们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时候要开增值税发票,这是不是重复做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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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们得到无偿提供材料,是属于接受捐赠,根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集团公司作为投资,参股入股之外,一般都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虽然计入营业外,但是从税务角度,你们没有花费任何代价无偿得到的原材料,也属于你们的额外收入,交点税是应该的,即使交了税,你们仍然得到的是大部分收益,比其他用钱买的原材料也是合适的。当销售的时候,肯定要确认收入了,根据规定,销售了就要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除非你们不体现不反映。我认为这里不要将购入和销售交了两次税就认为重复了,因为购入情况特殊而交税好像显得不应该是的,其实你想想如果正常的采购时候你支出的价款中实际上已经包含所得税了,只是你将所得税给了供货商,由供货商替你交了,实际是一个道理,况且购入和销售正常交税不是一个性质,不是一回事,谈不上重复。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因为你们来源特殊是接受捐赠,如果没有任何票据,成本能否税前扣除,这里不好确定,如果不能扣除,你们交的销售时候的企业所得税估计还要多。建议你们不要采用这种捐赠形式,该开票的开票,该付款的付款。好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你在咨询一下当地相关部门。
2019-09-24 03:32:13  只看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