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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静子
发表于 7天前    类别: 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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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票做账的问题~! 老师你好!我们公司想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都是零星的小费用,包括食堂费用,目前的问题是,对方都无法给我司提供收款凭证,我在网上购买的企业付款凭证,想让对方把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和我司付款金额都写在上面,作为企业的报销凭证,请问这样是否可以?每笔都小于500,要是稽查的话,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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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答
实际上,你们在外边购买几本收据,在发生上述你说的小额零星费用时候,可以用这个收据给对方,让对方填写,让填写齐全对方签字后的收据,视同是对方的收据就是了。但是要注意代扣代缴个税啊。
2019-09-28 07:02:02  只看该作者